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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通知》所指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通知》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对上述(二)、三)、四)类企业,要求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对上述(五)类企业,要求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来源:城市金融报 2018-10-22 15:48)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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